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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网站群软件行业分析报告
  • 2015.02.08|  人气: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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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内容如下:


    二、行业监管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软件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除研究和拟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从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即“双软认定”)两方面对软件业实施具体的监管职能。

    (1)软件企业认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2)软件产品登记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其制定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对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000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明确国家在投融资、税收、产业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吸引与培养、采购、软件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对软件业的政策导向。

    2001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确定在提高软件企业创新能力、政府采购、软件出口、投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软件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2004年,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国科发高字[2004]124号),鼓励以软件企业为主体申请863计划信息领域项目和软件重大专项项目等。

    200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明确可信网络计算平台,中文信息处理、数字媒体与内容管理软件,嵌入式软件以及软件服务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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