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额贷款行业分析报告,一共有16页,试读4页,联系右侧在线客服qq1257749646,只需180元,就可以拥有完整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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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相关政策
①2008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②2008 年5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8〕137 号)。在《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指导意见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合法的地位,对丰富农村金融市场、改善融资困难的环境、规范民间融资具有现实的标杆性意义。
③2009 年6 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 号),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另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④2012 年5 月26 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 号)规定了“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⑤2013 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 号),其中第九条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